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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基本概况
 
1996年 4月1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不仅是调整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完善我国学位制度的需要,还是加速我国教师专业化进程,优化我国基础教育教师队伍结构,培养高素质教师的需要。作为一种新型的学位教育,教育硕士学位是一种具有教师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它在学位设置的依据、具体的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与规格、培养的途径和方式方面与教育学硕士学位有明显的不同。其培养目标坚持硕士学位教育的质量,坚持教师教育理论与教师教育实践的有效结合,对教育硕士研究生进行专门的、高水平的教师职业专门训练,使其树立科学的现代教育观,具有较高的教育学科的理论素养及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的能力,并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技术与方法,成为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为基础教育战线教育工作者获取研究生学位开辟了一条有效渠道,正如教育界的专家所指出的,“这在我国教育史上还是第一次”,是“中国教育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1996年到现在,试点单位的规模由最初的国务院学位办(1996)25号文件发布的第一批16所,到国务院学位办(1998)87号文件发布的第二批增加13所,到国务院学位办(2003)99号文件发布的第三批增加12所,到国务院学位办(2005)3号文件发布的第四批增加8所,再到学位办(2007)28号文件发布的第五批增加8所,目前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已达到57所院校。它覆盖了我国除海南、澳门、香港、台湾以外的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招生对象也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由最初 1996年的只招收普通高中现职教师或管理人员,到1997年的普通中学专任教师或教育管理人员,1999年增加了其他中等学校文化基础课专任教师和有中学教师职务的教研员,2001年又增加了小学教师以及省、市、区、县有中学教师职务的的教研员或干部,2002年又准许幼儿园和幼教工作者报考,到2003年招生对象又增加了政府机关教育系统中具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或相当于)的管理人员报考。至此,一个全方位涵盖了基础教育战线教育工作者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体系已经形成。
招生学科领域,共分四批增设,即 1997年设置了教育管理、学科教学2个专业,学科教学含6个专业方向;2002年增设了现代教育技术专业和学科教学的6个专业方向;2004年增设了小学教育专业;2007年又增设了科学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了我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专业设置框架。现有教育管理、学科教学、现代教育技术、小学教育、科学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六个专业,17个专业方向。
招生人数,1997年的不足200人,到2001年突破5000人,达到6262人;再到2004年(05年入学)突破万人大关,达到10422人,2005、2006年稳定在1.1万余人;截止到2007年3月,累计录取约6万人。
获得学位人数,1999年的100余人,到2000年的1183人,再到2005年的6206人,到2006年,获学位人数已达约2.5万人。
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属的专家组织,其前身是专家指导小组,它的宗旨在于指导、协调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监督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质量,推进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十年来,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直接领导及培养院校的大力支持下,教育指导委员会解放思想,开拓进取,认真履行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有关文件中所确定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职责,在开创我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方面,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学科建设、探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规律及指导培养院校的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与各院校的认可,并以其鲜明的职业性、应用性和针对性而受到了广大基础教育战线教师的热烈欢迎。
    十年来,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不仅在中国大地上扎下根来,而且经过多年的沐风沥雨,它已从一株破土而出的稚嫩幼苗,逐渐生长为一棵充满生机的参天大树。 2006年3月21日,教育部吴启迪副部长在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换届大会上郑重宣布: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我国的试点工作顺利结束,转入正式实施阶段。面向未来,她要求要采取措施促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较快发展。为此,要把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作为学校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工作予以重视,要把专业学位作为学校的重要品牌来建设,避免边缘化、培训化、营利化的倾向。今后,教育指导委员会将在提升专业学位层次、拓宽学科领域、拓展培养模式、构建质量保证体系和反映教育新观念及适应教师职业发展需要的课程体系等方面进一步开展工作,开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新局面。
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除海南、香港、澳门、台湾外,全国共有 57所院校)
 
第一批: 16所
北京师大、天津师大、华东师大、哈尔滨师大、辽宁师大、南京师大、广西师大、福建师大、华中师大、湖南师大、华南师大、西南师大、陕西师大、山东师大、西北师大、东北师大
【国务院学位办( 1996)25号文件公布,1996.6.10签发】
第二批: 13所
首都师大、内蒙师大、河北师大、河南师大、山西师大、曲阜师大、上海师大、浙江师大、安徽师大、江西师大、四川师大、云南师大、沈阳师院
【国务院学位办( 1998)87号文件公布,1998.11.16签发】
第三批: 12所
新疆师大、青海师大、徐州师大、贵州师大、西华师大、杭州师院
宁夏大学、渤海大学、扬州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河南大学
【国务院学位办( 2003)99号文件公布,2003.9.9签发】
第四批: 8所
重庆师大、烟台师院、聊城大学、延边大学、山西大学、湖北大学、广州大学、湖南科技大学
【国务院学位办( 2005)3号文件公布,2005.2.23签发】
第五批: 8所
河北大学、宁波大学、湖南大学、深圳大学、中山大学、西藏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国务院学位办( 2007)28号文件公布,2007.5.22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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