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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26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实现立德树人的育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为学年各项评奖评优和推荐升学就业提供依据,引导学生明确素质发展努力方向,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一学期末转专业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由转入学院负责实施上报; 学年末转专业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由转出学院负责实施,转出学院上报。中途休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测评。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行表现、学业表现、能力表现三个方面。

第五条 综合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品行表现得分占30%,学业表现得分占50%,能力表现得分占20%。

综合测评得分=品行表现测评得分×30%+学业表现测评得分×50%+能力表现测评得分×20%

第六条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品行表现测评

第七条 品行表现测评满分100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品行表现测评得分=本人得分(基本分+奖励分)÷年级(班级)最高分×100。

第八条 品行表现参照《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学生品行记录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执行,基本分为学生学年品行记录得分。

第九条 品行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者加2分,受到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分别另加2分、4分、6分、8分。参加顶岗支教者加3分,被评为优秀实习标兵者另加4分,被评为优秀实习生者另加3分,被评为实习优秀团员者另加2分。

(二)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者加2分,受到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分别另加2分、4分、6分、8分。

(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行为受到表彰者,根据情况,加2-5分。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者,酌情加6-10分。

(四)获得先进个人类奖项者,获得校级优秀共产党员、青年五四奖章、感动校园人物、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加8分;获得学院之星、院级优秀共产党员、校级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加5分;各学生团体自行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不予加分。

(五)各宿舍成员按每学年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卫生检查平均成绩10%加分;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该宿舍每人另加5分。

(六)被评为优良学风星级宿舍的,根据五星、四星、三星不同级别,该宿舍每人加5分、4分、3分。

(七)被评为校级(含)以上先进集体类荣誉称号的团队,获得“邓颖超班”、省级先进班集体荣誉的集体成员加10分,主要负责人另加5分;获得优良学风五星班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党支部荣誉的集体成员加8分,主要负责人另加4分;获得先进团支部荣誉和无人监考班级的集体成员加4分,主要负责人另加2分。

(八)品行表现其他加分情况,由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视情况进行具体认定。

(九)以上各项得分为一学年中该项的最高得分值,不重复累计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条 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通过所修课程(包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加权平均分进行换算。

计算公式:学业表现测评得分=本人学年加权平均分÷年级(班级)或专业学年最高加权平均分×100。

第四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能力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学生在学术科研、过级认证、竞赛获奖和担任干部等方面的表现合计加分组成。

计算公式:能力测评表现得分=本人原始得分÷年级(班级)

最高原始得分×100。

第十二条 能力表现加分均需通过学院、学校逐级选拔产生,以学生考核结果、获奖证书、论文登载刊物或专利证书等为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一)学术科研加分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 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须以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为第一单位),国家级(核心期刊)以上每篇加20分,省级每篇加8分。未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被学术会议采用者,视会议级别,每篇加4-7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不累加。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

2.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须以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为第一单位),每项加15分。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须以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为第一单位),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0分,省级刊物每篇加6分,省级以下刊物每篇加4分。

4.承担科研项目,依据级别,视情况给予加分。国家级加15分、省(厅)级加10分、市级加8、校级加6分。科研项目以验收结题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分。在研项目分值为对应级别分值的60%,同一项目在综合测评中只能使用一次。

5.多作者(课题、论文、专利、项目)计分办法:第一作者计分系数1,第二作者计分系数0.7,第三作者计分系数0.4。

(二)过级认证加分

1.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者每年加3分,通过六级者每年加6分。

2.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每年加1分,通过二级者每年加2分,通过三级者每年加3分,通过四级者每年加4分。

3.学科专业类相关资格认证加分,普通话合格证一级以上加1分,教师资格证笔试面试均通过者加6分,其他证书由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视情况进行具体认定(以上证书均为在校期间获得)。

(三)竞赛获奖加分

竞赛加分包括学科竞赛、职业素养竞赛、文体竞赛获奖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加合可累计计算,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以最高分计,不累计计算。

1.学科竞赛加分

(1)挑战杯、调研河北、“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比赛,申请立项者加1分,立项成功者加2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及结项者分别另加6、4、2、1分;获得省级特等奖/一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分别另加12、10、8、6分;获得国家级 特等奖/一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分别另加18、16、14、12分(以上获奖按最高项加分)。

(2)提交学院“学研结合”论文的加2分,提交并且被收录学院《学研结合论文集》的每篇论文加4分,多作者情况规定童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职业素养类竞赛加分

(1)按《职业素质培养方案》单项验收为优秀、良好、合格者,分别加3分、2分、1分。

(2)参加与职业技能相关的各类竞赛活动者,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获得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院级分别另加4分、3分、2分、1分,校级分别另加5分、4分、3分、2分,市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3分,省级分别另加8分、7分、6分、4分,国家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5分(此项包括学院组织的演讲赛、辩论赛、百科知识竞赛、歌手大赛、主持人大赛、摄影大赛、ppt大赛、心理剧大赛等)。

(3)参加各种征文比赛、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大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院级分别另加4分、3分、2分、1分,校级分别另加5分、4分、3分、2分,市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3分,省级分别另加8分、7分、6分、4分,国家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5分。(同一项目取最高分,要求提供证书原件)在学院的《心海》和《教苑》上发表文章的每篇加1分。

3.文体竞赛加分

(1)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不同项目分数可累加)。参与院级及以上竞赛担任裁判、礼宾人员3次以内每次加1分,4次以上每两次加1分,不足两次不计分。

(2)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6分,第二、第三名加5分,第四、第五名加4分,第六至第八名加3分;市级获奖者按校级的1.5倍计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3分、6分、9分、12分。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3)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晚会主持、辩论赛主席每次加1分)。

(4)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6分、5分、4分、3分(科技文化艺术节中除学术论文竞赛外其余项目均按此规格加分);市级获奖者按校级的1.5倍计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院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5)健美操队、足球队、篮球队、排球队、羽毛球队、乒乓球队、礼宾队、辩论队队长加4分,学院的《心海》和《教苑》编辑部成员按此类加分。国旗队成员、运动会入场式方队成员加2分。

(四)担任干部加分

担任学生干部并履行工作职责的,经考核后加分。

(服务满半年但未满一年者,按50%计算加分。):

学生组织中主要负责人根据业绩表现(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加15、12、9分,下一级负责人根据业绩表现(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加12、9、6分,其他成员根据业绩表现(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加6、4、2分;班级干部中主要负责人根据业绩表现(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加12、9、6分,下一级负责人根据业绩表现(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加10、7、4分,宿舍长根据业绩表现(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加6、4、2分;学生社团中主要负责人根据业绩表现(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加6、4、2分。

说明:

1.学生组织干部包括校、院团委、学生会和校青协、校社团联合会、国旗队、广播台、校红十字会、大学生楼管会、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大学生职业发展中心,大学生创客俱乐部、新媒体中心、E班学生工作站、大学生体育俱乐部、大学生博物协会和军事爱好者协会等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学院认定的官方组织各级负责人。

2.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指主席团成员,下一级负责人指部长和副部长。  

3.班级干部包括学生党组织、团支部干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党组织、团支部学生干部包括党组织负责人、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班委会干部包括班长和各班委成员。主要负责人指党组织负责人、团支部书记、班长。

4.学生社团干部是指经校团委注册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5.学院和各相关部门建立学生干部考核机制,并于综合测评工作开始前组织完成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级,并将考核结果公示。经过公示的考核结果方有加分效力,学生干部未经考核,不予加分,考核不合格不予加分。

6.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期的,可降低加分分值或不加分。

7.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按最高职务计分,各项职务根据考核情况,表现突出者,经学院和年级综合测评小组审定,可酌情加1-5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处负责部署、监督和指导,教育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党委副书记为本单位综合测评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教育学院成立学院和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本办法组织部署本学院综合测评工作;

2.及时报送本学院综合测评实施方案(方案制定需通过师生充分论证产生);

3.对各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和指导;

4.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解释、答疑和思想工作;

5.审定年级综合测评结果并报送学生处。

(二)专业或年级综合测评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学生代表由专业或班级全体学生投票推举产生,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得少于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的1/2。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综合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2.计算专业或年级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

3.做好综合测评工作的存档、答疑和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学生按照学院综合测评条例要求,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按照品行、学业和能力表现三个方面,实事求是地向专业或年级测评小组提供个人奖励分和扣分的相关依据。

(二)小组审核。专业或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审核学生的奖励分和扣分情况,发现错漏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

(三)成绩汇总。专业或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依照学院综合测评办法得出学生综合测评初评成绩。

(四)公示。专业或年级综合测评小组将综合测评初评结果在本专业或年级公示三天,对有异议的综合测评初评成绩及时进行复查、更正,形成专业或年级终评成绩,报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并在本学院公示三天。

(五)审定备案。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各专业或年级的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定、备案,并报送学生处。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中的违纪处理:

(一)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或诬告他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酌情扣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专业或年级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利用职权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若为学生,除责令其退出综合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酌情扣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若为辅导员,视情节轻重,依《辅导员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具体执行中本办法不能涵盖的内容,学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报学生处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起施行,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学校2015年公布施行的原《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校学字[2015]4号)同时废止。

                                                   

                                                         教育学院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