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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30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一年级择优发展,二、三年级重点发展,四年级适度发展的工作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将培养教育贯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上,加强对他们入党动机和党性修养的考核,把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学习情况、日常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行为选择、群众民主评议和自我认知结合起来,确保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

第二章  对申请入党学生的教育培养

第四条  抓住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期的有利契机,有步骤地做好新生的入党启蒙教育,通过宣传党的章程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组织发展工作的有关文件,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使他们明确组织发展工作流程,为今后的组织发展奠定基础。同时,各党支部要在平时工作中注意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

第五条  申请入党坚持自愿原则,由申请人向所在党支部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学,党支部要及时派人找他们谈话,了解他们的入党动机和学习、工作情况,对他们提出希望和要求,使他们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向班级党小组、辅导员了解情况,对各方面表现突出,有入党愿望,但本人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党支部要主动关心、教育他们,使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对入学前就写过入党申请书、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学生,党支部、党小组、班级辅导员在政治上要给予更多的关心。

第六条  学院党委、各党支部定期组织申请入党学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七条  充分发挥学院团委、各班团支部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严格坚持“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有计划、按步骤地把政治过硬、先进性明显、综合素质高的优秀团员推荐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以上,积极要求入党;在工作、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表现良好,无不及格现象,无违法违纪现象,所在宿舍卫生达到文明宿舍标准。对新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学院党委要及时做好其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党支部要做好教育及考察的衔接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继续培养,要及时与团组织联系,安排其参加团校培训。

第九条  各党支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对“推优”对象的分析、研究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立工作。在对其所在班级全体同学进行民意调查的基础上,在充分征求辅导员意见的同时,由支部党员大会从“推优”对象中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向本班全体同学公布名单和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人选报学院党委审批。对学院党委审批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学院党委及各支部要及时完成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的填写工作,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各党支部要选派党性修养较高,工作、学习表现突出的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工作。年级辅导员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自身条件和班级工作需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任务,帮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长。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向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要经常找培养对象谈心,听取思想汇报,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及优缺点,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他们提出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并及时完成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的填写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各党支部密切结合当前形势和学校的中心任务,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引导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提出希望和要求,使入党积极分子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各党支部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调整,将表现优秀的吸收进来,将表现一般和较差的调整出去,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四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0月份,对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各党支部以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辅导员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做好书面记录),并形成推荐名单(推荐名单与拟确定发展对象的数量形成适当差额)提交支部大会,被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向支部大会全体党员汇报一年来的学习、工作以及各方面表现情况(鼓励其他入党积极旁听),经支部全体党员讨论后提名发展对象人选,报学院党委审查。学院党委对确定的发展对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外,鉴于学生的身份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需要,本科生中发展对象的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原则上不低于所在班级的前50%,对于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在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的,可作为特殊情况由党支部向学院党委书面报告情况,学院党委经过认真了解审核后,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研究审定。

研究生中的发展对象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外,在校期间的各类获奖情况,科研成果及所做工作、学习实际表现情况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经过党校的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在考核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及各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对拟发展对象实行预审制。学院党委要认真审核拟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对入党材料不全或者不合格的拟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学院党委要及时组织填写《拟发展党员备案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党支部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采取票决制逐个讨论和表决,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赞成决议或决定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审批前,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对审批预备党员工作,学院党委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定的原则,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审批。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将定期组织入党宣誓仪式,已批准的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

党支部要向新接受的预备党员讲明批准日期、预备期起止时间,将其编入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并分配一定工作,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三个月要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大会,由预备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并由到会的全体同志对预备党员进行评议,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同本人谈话,评议结果要及时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15天,本人要向所在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学院党委组织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对答辩通过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应及时(一般应在15天之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坚决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有关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及时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在收到党支部大会的决议后,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

第七章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将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学院党委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形成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副书记牵头、党委秘书协调、团委书记及辅导员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学院党委及各党支部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的记录等,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建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对于违反党章规定和不符合条件而被吸收入党的,取消其资格。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犯党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教育学院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