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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关于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获奖成果的奖励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2-04-10   浏览次数:0

一、总则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学生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构建完善的学生科技创新教育体系,激发广大师生参与科技创新的热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全面增强学生的学研结合能力,不断提高青年学生的科技创新水平,参照河北师范大学对大学生科技创新的奖励规定,对我院原来的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标准

本办法所奖励的范围在为国家、省、市级“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与“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同类相关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奖励标准按学校奖励标准的1:1配套奖励。

根据作品所获奖励的层次,具体奖励如下:

1.获得全国特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10000元,同时奖励指导教师10000元;

2、获得全国一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5000元,同时奖励指导教师5000元;

3、获得全国二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3000元,同时奖励指导教师3000元;

4、获得全国三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同时奖励指导教师1000元;

5、获得省级特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同时奖励指导教师1000元;

6、获得省级一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800元,同时奖励指导教师800元;

7、获得省级二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600元,同时奖励指导教师600元;

8、获得省级三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400元,同时奖励指导教师400元。

9、获得市(厅)级奖励的作品,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奖励。

10、在其他类似活动中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项目可参照此标准进行奖励。

以上奖励中,同一作品多次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范围

1、学院奖励第一作者为教育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的作品。同时,指导教师为我院教职工的,按以上标准奖励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中部分为我院教职工的,只奖励我院教师;指导教师非我院教职工的,不奖励。

2、考虑到学生作品作者的团队性质,虽第一作者非我院学生的,但该项作品由学校认定为我院的,视为我院学生的作品。

3、对符合奖励范围的,学院按作品项目进行奖励。作品为多名作者和多位指导教师的,由获奖者自行分配奖金。

四、奖励时间

在学校的相关总结表彰大会后,每年进行总结表彰奖励。

五、审查与核实

由获奖个人提供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获奖作品的电子稿或学校的表彰文件),由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审核,无异议后进行表彰奖励。

对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教育学院

                                               201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