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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学生品行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26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广泛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记录学生在思想和品行等方面的不良表现,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警示学生及时改正,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行记录的范围包括教室、宿舍、图书馆和食堂等所有校园公共场所。学生品行记录坚持公开、及时和透明原则,作为评定学生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也是填写毕业生鉴定表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学生品行记录得分由基本分和扣分两部分组成,每学期基本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学生品行记录得分=基本分(100分)-扣分。品行记录得分等级为:优秀85—100分、良好75—84分、合格60—74分、低于60分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品行评定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完成党、团组织和班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事。违反者扣2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条  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违反者扣2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存在抄袭、篡改和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扣2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违纪者扣15分,有作弊行为者扣2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按时参加学校和学院(系)的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包括军训、上课、考试、实验、实习、班会、义务劳动、实践活动以及集中晨读和晚自习等活动。以上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旷课1次扣5分;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2分。

第十条  端正态度,认真学习,禁止上课玩手机、接打电话和随意进出教室等影响课堂教学的行为。违反者每次扣3分。

第十一条  宿舍内禁止使用明火和违规电器;严禁改造线路、私拉电线等危害宿舍安全的行为。违反者扣2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赌博、聚众起哄和摔砸物品;严禁存放管制刀具、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寓楼。违反者扣2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换宿舍、不得随意搬动床位,违反者每次扣5分,同宿舍其他成员知情不报者扣5分;严禁在宿舍内留宿他人,违反者每次扣10分,同宿舍其他成员知情不报者扣5分;严禁将床位租借他人使用,违反者每次扣20分,同宿舍其他成员知情不报者扣10分(及时报告除外);在寒暑假期间未办理手续而入住者每次扣10分。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未经辅导员批准,夜不归宿者每次扣10分,同宿舍其他成员扣5分(及时报告除外);晚归者每次扣3分。

第十五条  自觉保持宿舍干净整洁,根据每学期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卫生检查评分结果的平均分扣分,分数在70—79分、60—69分的宿舍,宿舍成员分别扣3分、5分;学院每周宿舍卫生联查中个人内务累计2次以上低于90分者每次扣2分;未按要求将宿舍垃圾拎下楼者,每次扣2分。

第十六条  自觉保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禁止携带食物进入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办公场所,禁止乱写乱画,禁止乱丢垃圾,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大声喧哗打闹。违反者扣5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着装得体,不宜过度暴露;不得穿拖鞋、背心和吊带裙进入教室、图书馆等教学、办公场所。违反者每次扣1分。

第十八条  无故欠缴学费、不遵守校园无息借款还款承诺者扣10分。

第十九条  品行记录其他扣分情况,由相关部门和学院(系)具体认定。

第二十条  违反校纪校规,受学院通报批评者加扣15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加扣20分,受警告处分者加扣2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加扣30分,受记过处分者加扣3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加扣40分。

第二十一条  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警告处分者加扣2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加扣30分,受撤销党内、团内职务处分者加扣35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者加扣40分。


第三章 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品行记录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处负责部署、监督和指导,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学生处报送学院品行记录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安全工作处、图书馆、公寓管理中心等部门与学生学风督查组、楼管会、勤助中心、校学生会及学院团委学生会合作,随时对学生进行督查,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班干部代表、党员代表、团学干部代表、普通同学代表组成的督查组,随时对学院学生进行督查,及时将督查结果记录在学生个人的诚信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品行记录得分一学期累计扣分达到25分以上者,由辅导员对其进行品行记录预警谈话;多次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告知家长协同教育,并上报学生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品行表现与学生综合测评挂钩,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指标。学生每学年品行记录得分为两学期品行记录得分的平均分。学年品行记录得分达到优秀标准,方可参评三好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品行表现与学生组织发展挂钩,在团内推优、确定积极分子、确定培养对象、发展党员及党员转正时,个人品行记录得分均需达到优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各学年的品行表现,作为填写毕业生鉴定表的重要参考,计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对学生品行扣分项目进行登记之前,应及时告知学生,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确认。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教育学院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