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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3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认定、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严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立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两级认定工作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七条 我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参照石家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我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第十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石家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我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符合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且未再就业,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直系亲属长期患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或自然灾害的;

(五)单亲家庭且缺少固定经济来源的;

(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考虑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且无法支持正常生活学习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或平时经常进行娱乐性消费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六)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七)弄虚作假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

(八)其它不予认定或应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日期:2017年9月15日)

(一)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非建档立卡家庭且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年级(专业)民主评议(日期:2017年9月17日)

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在调查走访和个别谈话了解的信息,以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的基础上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会议。

评议会议内容包括:

(一)评议小组成员集体学习《河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河北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和《河北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免缴学费问题的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

(二)评议小组组长将学生提交的“家庭情况调查表”(扣章)+贫困申请+《河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申请表》统一匿名编码,以“1、2、3……”形式编码,不同号码对应不同学生;

(三)评议小组组长依照学生提交材料,按编号依次匿名宣读学生家庭情况,其他评议小组成员根据学生情况,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进行打分,贫困程度越高,分数越高;

(四)计算学生所得平均分,并按照平均分高低进行排序,然后将编码与姓名对应,最后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同等级的名额依次排队对应并拟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困难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要保护学生的尊严,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七条 学院初审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年级认定工作流程、评议结果进行初审,拟定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档次,在本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院备案

学院将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无误后,学院各年级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将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留存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应通过实地走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及时发现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要及时做好调整并报学生处。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以及本年度的评奖、评优资格,并收回资助(奖励)钱物。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院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教育学院                                                                   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