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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实验室使用条例

发布时间:2022-07-26   浏览次数:0


1. 实验室使用采用申请审核制度。预使用实验室的教师或者学生必须提前一周向实验室管理员预约实验室。

2. 预使用脑电/近红外/经颅磁刺激/眼动/生理记录仪设备进行实验操作的实验者,必须接受过实验设备技术培训。实验技术负责人通过技术测试来判定其是否具有主试资格。具有主试资格者才可以独立进行试验。经测试已经具备主试资格者,再次实验时可免于测试。

3. 使用设备需要缴纳500元作为设备使用押金,实验结束后经实验室负责人验收后退还。对实验室仪器及工具材料均需爱护,节约使用。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动用其他仪器设备致使损坏者,事故人应做出书面检查,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具体损失,按照市场价格赔偿其设备价值或修理费的部分或全部,并取消其在本实验室做实验的资格。

4. 凡进入实验室者,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使用仪器,不得擅自挪动实验室的仪器和专用设备。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与签字认可,不得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含便携式加密狗等)带出实验室。

5. 实验者负责做实验当日实验室的卫生,包括电极帽、水池和地面卫生等。实验室内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废弃物,不乱放随身物品。更不准私拉电线和插排和使用其它与实验无关的电器。 实验室应保持安静、整洁,严禁喧哗、打闹,不得在室内吸烟和进食。

6. 与实验室业务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进行过程中,所有参与实验的人员应听从实验管理者的统一安排。如遇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实验管理员,应保持镇静,听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挥。

7.  严格管理实验室钥匙的使用。除实验室管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自配实验室钥匙,更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一经发现,除取消其在本实验室做实验的资格外,将视具体情节向相关管理部门上报处理。

8. 实验结束后将工作台收放整齐,待实验室负责人员检查设备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9. 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条例进行解释。


附件1: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实验室使用申请书